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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内部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审计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果,维护审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督促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北医药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审计的单位、部门或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所涉及的单位、部门(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接受审计的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在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负责落实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处协助督促、落实整改工作。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和审计问题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是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部门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要将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规范科学治理。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提供《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情况。

第八条纪委、监察处负责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九条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将重大审计项目重点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学校督查督办工作事项,加大促进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力度。

第十条 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配合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提供审计问题整改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加强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及《整改工作函》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阶段性目标等。整改事项完成后报告整改措施及成果。

第十三条《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问题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及阶段性目标效果;

(五)所附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说明(包括如: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问题界定及组织处理情况说明等)

第十四条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专题听取重大工程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落实重大决策布署及政策执行的情况报告,研究并将审计问题整改纳入学校督查督办事项。审计处要建立审计问题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严肃整改问责。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于整改不到位,且屡审屡犯的,学校将予以处置。对于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重大问题,将按照程序依法依纪作出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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