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参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任命或聘任的院属各处级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负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其他领导干部。不负有经济责任的院属单位,原则上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第二条所列有关负责人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鉴定行为。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有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促使单位改进工作、加强管理、提升效能,并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财务、后勤、基建、资产等关键经济责任岗位且任职超过五年的领导干部,根据需要可安排任中审计。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授权委托制,由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并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四)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按照部门职责督办审计结果的落实;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受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问题;向审计部门提出被审计对象需审计核实的涉嫌经济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对阻扰、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查处。
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向审计部门送达审计委托书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有关情况;研究运用审计成果;协调解决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向党委和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及审计综合分析报告;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违规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重点
第十一条学校管理的处级领导干部,工作职责各不相同,审计处与干部管理部门应根据其职责权限,依法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执行和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检查年度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是否符合各级财政管理制度以及重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检查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是否取得效益,以及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管理情况。
3.资产管理情况。检查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规范。
4.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与效果。检查重大经济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是否取得预期成效;特别要关注大额资金支出、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工程建设、银行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是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5.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检查是否贯彻执行各级财经法规及校内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院属各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2.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3.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是否按会计法规和制度规定,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5.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或决策办理;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8.是否按照会计法、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各类财产、物资的明细账目,督促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9.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
10.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1.本人及单位遵守财经纪律及廉政规定情况;
12.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学校建设规划是否服从教育事业长远发展目标规划,规划设计是否科学、合理;
3.建设项目是否报批立项,是否服从规划设计;
4.项目建设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5.工程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投资问题;
6工程项目招标、承包是否合法、合规;程序文件是否完备、齐全;所签合同、协议的内容是否全面、合法;计取各项费用、执行政策文件及选用定额是否准确、合规;
7.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标的范围内的设计变更是否科学合理、变更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标的范围之外增加的施工内容是否属工程必须且符合国家规定,其决策程序及补充协议文件是否合规合法;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情况;
8.工程款是否按合同、协议规定程序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经过监理、基建管理部门和造价审计机构的审查;工程资料备案和产权证书是否及时办理;
9.部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
10.本人及单位遵守财经纪律及廉政规定情况;
11.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学校后勤管理规章制度及后勤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引进社会服务的各项目任务及工作目标标准是否明确、合理;是否按期对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奖惩;
3.各项收入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期收缴情况;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问题;
4.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情况;
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应缴学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学校拨入的预算经费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的有关制度,有无超预算支出的情况;
8.债权债务是否清楚、真实,有无遗留的经济纠纷问题;
9.各类资产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安全完整,有无违规使用学校资产盈利问题;
10.本人及单位遵守财经纪律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1.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及招投标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法、有效,不相容岗位分设情况;
2.是否按学校年度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3.设备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护、转让、投资、报废的管理是否合规合法;
4.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依据、金额是否与财务会计凭证保持一致;各种产权证书的办理是否及时,保管是否得当、安全;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每年年终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社会服务项目、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违规调配使用资产情况;
6.招标立项手续否完整、合法;招标规划是否切合项目技术要求;招标文件制订是否科学、严谨;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所签合同、协议的内容是否全面、合法;计取各项费用、执行政策文件及选用定额是否准确、合规;招标成功率与存在的问题,招标全过程管理是否依法依规;
7.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8.房屋租赁收入、设备处置收入、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9.本人及单位遵守财经纪律及廉政规定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五)其他党政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职责内的经济审批事项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4、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单位管理使用的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6、本人及单位遵守财经纪律及廉政规定情况;
7、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教学管理单位、校办企业或独立核算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由委托单位和审计处根据其工作职责确定。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绩效审计相结合,合理使用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已经过财务收支审计的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任期四年以上领导干部,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一)每年年底,由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明确各审计对象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和审计时限;
(三)由干部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委托书需明确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和审计重点;
第十五条 接受审计委托,委派审计组。审计处接受委托,根据审计任务需要,委派专业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审计组负责依法实施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进行审前调查。调查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经营范围或经济活动情况、管理体制、内控机制运行情况,了解会计核算体制、执行的会计政策情况;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并报请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方案内容包括: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以及内容和重点、审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等;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未设财务机构的,还应当抄送学校财务处,由其履行提供审计所需财务资料的责任。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应在审计进点五日内向审计组送交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依法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用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门工作,如实向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
(七)出具审计报告,整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
1.任期内各年度预算、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
2.任期内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经济合同或协议书;
3.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核实情况的文件;
4.单位的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5.各年度工作总结;
6.重要经济事项决策的文件、会议纪要等;
7.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提供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范围;
2.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任期内各年度财务收入的收缴完成情况;
4.任期内各年度预算经费划拨、使用、管理和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5.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相关情况;
6.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利用和安全完整情况;
7.本人及单位遵守财经纪律及廉政规定情况;
8.本人在履行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审计评价原则,依据查证或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地进行写实性的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事项不做评价。
第十九条 学校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内设的党政管理部门、二级学院属职能部门,其工作职责主要是完成学校赋予的管理职能,院属处级领导干部的评价应紧紧围绕被审计对象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部门对各时段、各部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执行相同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又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予区分。
(一)下列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
1.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制度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制度规定的行为;
3.不当作为、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应承担主管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直接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
2.除直接责任外,主持会议讨论决定实施的重大事项,由于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3.疏于监管致使分管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重大损失浪费的;
4.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
5.领导责任是除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外,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的部门或事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重大损失浪费的,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
(五) 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及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七)必要的审计意见或建议;
(八)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应将其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组接到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后,要认真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并将审定的审计报告报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结果,及时向院党委和委托审计部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并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纪检监察及其它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一)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审计部门每年要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并向学校党委报告,对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针对性强的整改要求及措施,防止和堵塞漏洞,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建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限期整改的要求,确定审计结果运用建议。
(三)建立审计结果运用督查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到位又不能说明原因的,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按照审计法和学校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审计处,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