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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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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有效监督投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湖北医药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使用国家拨款、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其配套的系统设备安装、给排水、道路、园林绿化等附属工程,原有建筑的功能维修、装饰改造工程,通信及网络工程等合同标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是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结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据以确定竣工结算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目的,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学校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都必须送交学校审计处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付款。

第六条 学校投资建设的较大规模的、争议较多的工程项目,有必要时,结算审计完成后再实施复审。

第二章 结算审计管理

第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采用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的方式,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对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处负责对外审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选派至少两名有相应工作能力和经验的造价工程师组成审计组(建筑、安装各一人),实施结算审计工作。审计组对审计结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 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的选用方式,按照《湖北医药学院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的合同管理,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期限、责任义务、报酬支付、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实质性合同内容的订立。严格过程管理,约束其依法依规审计,切实履行审计职责,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部门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处应对基建管理部门送审项目结算资料程序上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合格的送审项目不予接收。

第十二条 审计处须做好结算审计项目的组织协调,抓好现场复核、封闭计算和审计对账环节的监督管理,审核初审报告和结算报告,强化审计管理,降低审计风险。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以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的送审资料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文件、计价规范的规定实施。审计期间不与被审计单位进行非工作接触,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礼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活动。

第三章 结算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历经论证立项、土地征用、勘察设计、工程招标、施工建设、完工交付、竣工结算各阶段。工程项目审计是对项目建设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具体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立项论证程序是否合规,立项审批资料是否齐全;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是否落实。

(二)工程项目委托勘察、设计是否合法、合规;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投资问题。

(三)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报价方式是否合规,报价范围是否明确,报价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清单、控制价编制是否准确;评标定标是否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和比较,是否对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所签合同、协议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法,计取各项费用、执行政策文件及选用定额是否准确、合规。

(五)审核施工是否执行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变动是否科学、合理,对造价的影响程度如何。

(六)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合理、充分,审查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规,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七)审查标的范围之外增加的施工内容是否是工程必须,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决策程序及协议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八)隐蔽工程:检查预埋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隐蔽工程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与设计和工艺规范、标准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等。

(九)价格签证:审查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规格、品质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约定一致;对招标文件“暂定材料价格”的签证,是否按选用的设备、材料样品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质量品质进行了独立的市场询价;对技术含量高、投资较大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十)工程量签证:审查施工签证的内容是否为施工图纸未有内容;检查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示是否完整;签证手续是否合规。

(十一)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二)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发生;检查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检查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十三)检查建设工程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监理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检查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十四)审查工程监理、管理部门对承建单位违约行为是否履行合同管理责任,奖惩金额是否在竣工结算中兑现。

(十五)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十六)根据审查结果,计算确认工程结算造价。具体审核:检查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检查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能否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审核确认增补范围,变更增、减及签证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审核定额套用、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正确、合理,各项费用计取是否准确。

第十五条 维修项目建设规模相对较小,工程内容单一,技术相对简单,立项管理由学校按制度审批,结算审计内容参照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办理。

第四章 结算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建设工程计价规范及定额标准和同期市场价格依据;

(三)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四)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施工签证、竣工资料等工程文件;

(五)跟踪审计取得的成果文件。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的编制与提交。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依据编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施工方需在《审计结算承诺书》中,对结算资料缺漏的责任承担作出承诺,送审后不再追加增加造价的结算资料。延期办理结算的,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审核。监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出具审核情况报告,并将全部竣工结算资料一并移交校方基建管理部门。

监理公司应重点审核确认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按规范审签竣工图纸,并将细部施工与招标设计图纸、规范、标准图集的差异情况,使用的建筑、安装主要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差异情况在《审核情况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基建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建设主体管理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理或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核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签批手续的合规性,并对其负责。审查合格的竣工结算,出具送审报告,会同管理过程资料,一并移交审计处实施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实施。审计处查验、接收合格的送审资料,转交造价咨询公司审计组,审计组对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程序原则不接受增加结算造价的经济签证,不接受结算资料之外的工程索赔。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工程结算审计应执行的审计程序:熟悉全部工程资料、合同文件,明确计价原则;现场勘验审核确认签证资料;封闭计算出具初审报告;对账纠错确认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全面审查评价并报告项目建设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和造价审定情况;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初审报告是受托审计人完成全部工程资料的勘验审查并封闭计算取得工程结算量、价结果后,向委托人提交的项目审计初步成果报告。

初审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项目概况;结算编审方案;结算资料的审计确认情况;本工程结算应遵循的计价原则与方法;初审核定量、价及审定差异简要说明。附送初审核定造价汇总表、工程量审计对账确认表。

初审报告送审计处审核备案,审计处审核无误后,安排审计组与施工方进行审计对帐。

第二十三条 审计对帐必须在审计处指定场所进行,逐项签字确认工程量,并据此签认审计造价确认表。对帐过程中如有争议问题,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各参建单位出具书面认定文件,审计处负责协调落实解决。

双方对账确认造价与初审报告有较大差异的,受托审计人须向委托人提交差误原因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是项目审计实施单位向委托人报告委托审计事项的审计情况及结果的报告文件。审计报告应当准确报告审计项目的项目概况、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责任、审计编审方法、审计结论、发现的问题与建议等内容。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签,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发送相关报告使用人。

第五章 工程结算审计需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送审工程项目需提交的全部工程资料包括:工程前期的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的文件资料;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基建留存的施工管理过程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等。具体为:

(一)工程管理部门签章的《送审报告》及《工程项目资料目录清单》。送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提交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的审核情况;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合同未竟事项。

(二)工程项目立项上报的论证报告、资金安排计划与落实文件、学校立项论证会议记录、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三)委托勘察、设计的合同与程序文件,规划方案批复文件,施工图纸(电子版)、概算与图审批复,设计往来函件与会审纪要文件等。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过程程序文件(招标管理部门提交)。

(五)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六)基建管理部门留底存档的工程项目从开工建设到完工交付过程全部工程资料及资料的审批手续,变更及增加项目的决策程序文件和会议记录。

(七)监理公司《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

(以下属承建单位结算资料)

(八)审计结算承诺书

(九)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表。

(十)全部工程竣工图纸(由施工单位据实绘制,监理及工程管理部门审验并签字、盖章)。

(十一)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及其指令文件。

(十二)标的范围之外增加施工内容的指令、协议、设计图纸、签证资料。

(十三)工程量签证和材料、设备质量与价格签证等结算资料。

(十四)开、竣工、完工交付文件,竣工验收与质量评定文件,隐蔽工程勘验记录、节点工程与材料检验资料等(规范约定全部竣工资料)。

(十五)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送审资料应提供原件。个别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由工程管理部门核对后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认证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送审资料的装订按上述划分,分卷单独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清单,依序进行页码编号。

第六章 结算审计时限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的时限按合同约定办理,逾期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原则要求:

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

送审金额50-200万元之内的工程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5天内提交竣工结算;

送审金额200-1000万元之内的工程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

送审金额1000-5000万元之内的工程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45天内提交竣工结算;

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

第二十九条 审计时限是审计部门接收完整工程结算资料至出具初审结果的时间。原则按住建部建设工程结算管理规定执行,如遇假期可适当顺延。具体为:

送审金额50(含50)万元以内的 15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50-200(含200)万元 2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200-500(含500)万元 25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500-2000(含2000)万元 35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2000-5000(含5000)万元 45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 6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审核竣工结算,按照审查范围和任务重点的不同,原则上自签收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至送交下一个结算审核环节为止,审核时间不应超过二分之一的“审计时限”, 如遇假期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

第七章 审计后续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利益行为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提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一、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不落实或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

二、施工设计明显背离实际,没有及时发现纠正处理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设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四、工程项目招标,不研究招标项目技术特点,制订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不能真实准确地告知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招标范围不准、计价方式错误,致项目招标失败或造成损失的;

五、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六、施工管理失职、签证资料不实等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结算以及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

八、虚报投资完成、超付工程进度款的;

九、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审计费用核算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费用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核算。

受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依据《委托合同》约定的取费办法和结算金额审定结果计算提交审计费用清单,经审计处复核确认,并在《结算审计报告》中明确学校与施工单位的承担额度。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结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形成的全部法律、经济、技术文件,是工程审计的依据,与审计阶段取得的证据资料、工作底稿、造价审计计算书,以及由此形成的审计结论报告不可分割,共同构成工程项目建造价值的确认依据。

工程项目审计全部资料,同施工单位开具的完税发票、工程价款支付凭证,共同构成固定资产入账管理的合法原始凭据,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记账、维护管理的依据。

经过审计的竣工结算资料,是唯一一套经过审计验证、完整的正本工程档案资料。其中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设备使用养护资料、建造品质验收文件、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保管使用期限,超过会计凭证保管期限,直至房屋建筑报废为止。档案馆应依据国家管理规定,妥善管理好固定资产档案文件。

经过审计的竣工结算资料及结算审计资料,由审计处直接移送档案馆存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如有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湖北医药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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