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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处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湖北医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湖北省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和《湖北医药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使用国家拨款、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学校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及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法规制度赋予的审计任务,目的是提供专业的造价咨询服务,真实、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促进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第五条 跟踪审计,采用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的方式,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对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处负责对外审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学校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年度跟踪审计计划,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学校有专职工程管理机构,50万元以上项目又招标委派了专业的工程监理,为有效利用管理资源,节约建设成本,原则规定跟踪审计项目仅限于估算价500万元以上的园林景观工程和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限额以内的工程项目,由建设管理部门和监理公司监督管理,竣工后实施结算审计。

第八条 施工阶段跟踪审计内容

(一)审核并报告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合同条件是否全面、合理、有利招标人,投标报价方式是否合规,报价范围是否明确,报价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清单、控制价编制是否准确。

(二)审核并报告投标人报价范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约定、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是否增加了招标人无法接受的附加条件;提出施工中可能的弥补措施与建议。

(三)审核并报告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修复缺漏的措施建议。

(四)审查记录报告参建主体各方项目班子到任情况是否符合招标及合同约定。

(五)审查记录报告开工前的施工准备、手续办理、放线开工是否合法合规;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科学、可行,是否影响造价变动。

(六)审核设计变更和增加施工项目的理由是否合理、充分,程序是否合规,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七)勘验并拍照记录预埋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隐蔽工程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与设计和工艺规范标准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用以鉴证隐蔽资料的准确性,分析影响程度与价格。

(八)审查并拍照记录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规格、品质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约定相符。按选用的设备、材料样品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质量品质进行独立的市场询价,鉴定 “暂定材料价格”的签证的是否合理。对技术含量高、投资较大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九)审查施工签证的内容是否为施工图纸未有内容,检查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示是否完整,签证手续是否合规。

(十)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发生。检查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检查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十一)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检查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是否按合同支付进度款。

(十二)检查建设工程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十三)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方法

(一)依法依规审核招标过程形成的全部合同文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复的措施、建议供管理部门实施。

(二)全程跟踪监督影响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和安全的细部工程施工情况,作必要的现场文字记录与影像记录,形成一套独立的文件证据资料,定期报送委托人,作为审查合同执行情况,验证隐蔽记录、施工签证、价格签证、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准确性的依据。

(三)参加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会议、市场调研等管理活动,提出审计意见建议。但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管理决策,不得签证应由工程管理部门签字的工程资料。

(四)采用审计意见书形式,对发现的施工与管理问题,及时提出终止或纠正的建议,并监督落实。

(五)定期向审计处报送跟踪审计成果资料。

第十条 跟踪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科学拟定审计方案,选派合格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负责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并于进场10日内向委托人报送审计方案。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建设管理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通过建设管理部门分别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跟踪审计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的资料,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通知审计人员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审核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认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监督管理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如有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湖北医药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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