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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审计处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委托行为,提高审计委托工作透明度,优化选择中介机构,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为学校投资把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学校将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审计、规模以上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和财务收支、资产核查等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业审计的委托事项。

第三条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评价等。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四条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湖北医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湖北省或十堰市协议供应商中选取,或公开采招确定。

第五条从供应商库中选取的,由学校审计处组织,根据项目特点,比较定点采购供应商的价格、服务以及质量等因素,与协议供应商进行谈判,在同等服务质量条件下,优先选择优惠率较高、具有价格优势的供应商。

第三章签订合同

第六条中介机构确定后,应与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

第七条根据学校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审计处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合同书。业务委托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按学校相关合同管理办法执行,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八条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内容和质量要求,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报酬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保密事项,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四章审计业务质量控制

第九条审计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条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第十一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以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存在严重问题而中介机构拒绝重新审计或修正的,审计处可建议学校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复审,相关责任均由原审计机构承担。

第五章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评价

第十五条审计处可以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第十六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十七条学校及审计处应当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审计过程中如有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湖北医药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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