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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内部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果,维护审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督促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北医药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审计的单位、部门或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所涉及的单位、部门(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接受审计的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在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负责落实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处协助督促、落实整改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和审计问题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部门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要将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规范科学治理。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提供《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情况。

  第八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将重大审计项目重点审计  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学校督查督办工作事项,加大促进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力度。

  第十条    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配合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提供审计问题整改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加强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及《整改工作函》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阶段性目标等。整改事项完成后报告整改措施及成果。

  第十三条    《  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问题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及阶段性目标效果;

 (五)所附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说明(包括如: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问题界定及组织处理情况说明等)

  第十四条    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  专题听取重大工程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落实重大决策布署及政策执行的情况报告,研究并将审计问题整改纳入学校督查督办事项。  审计处要建立审计问题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严肃整改问责。  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于整改不到位,且屡审屡犯的,学校将予以处置。对于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重大问题,将按照程序依法依纪作出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湖北医药学院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为实现发展目标、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的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在学校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所进行的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主要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要素组成,对学校各项业务的内容控制审计主要围绕这些要素来进行。

第四条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促进各单位加强风险防控,规范内部管理机制,达到以下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二)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资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办学资源的经济、有效使用;

(五)提高管理运营的效率、效果。

第五条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审计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单位及岗位责任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可以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某个要素、某项业务、某些业务环节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条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既可独立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其与其他审计类型结合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质量监管。

第二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第七条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审计,是通过审查单位层面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内部控制环境审计强调对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是否相匹配,是否明确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和内部控制评价监督部门及职责;

(二)单位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相互分离;

(三)单位是否全面梳理本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实行归口管理;

(四)单位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五)是否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设置分级授权审批机制、实行关键岗位轮岗机制、建立有效的业务培训机制;

(六)是否建立健全决策事项督办制度、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第九条风险管理审计强调对风险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目标设定的程序是否恰当、所设定的目标与单位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一致;

(二)风险识别是否与单位的目标相联系,风险分析是否与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具体业务性质相联系;

(三)是否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分析评估制度,是否能准确、全面识别与判断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四)风险应对策略的选择是否具有针对性,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是否作为完善本单位内部控制的依据;

(五)是否建立本单位风险预警、防范机制,是否能够有效控制风险;

(六)是否建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条控制活动审计强调对相关控制活动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了预算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度。

强调对相关控制活动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对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关键业务或岗位的审计。

第十一条信息与沟通审计强调对信息收集、传递和处理的及时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二)是否建立安全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经济业务流程的控制,全面反映各类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情况;

(三)是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四)是否对信息系统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安全保密和泄密追责制度。

第十二条内部监督审计强调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是否对内外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相关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三条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以预算为主线,以资金管理为核心”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对各类经济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二)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三)预算编制程序是否规范,方法是否科学,数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

(四)预算指标分解下达是否及时,预算调整变更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批复预算安排单位各项收支;

(五)是否建立预算结果执行分析机制并定期通报执行情况,是否加强决算管理,决算分析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六)是否建立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有效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十四条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遵守“收支两条线”,建立收入归口管理制度;各项收入是否应收尽收、足额入账,由财务部门集中核算;是否存在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现象;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有无坐收坐支、挪用、私分的现象;

(四)是否加强支出审批、审核的程序控制;是否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是否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五)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各类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是否履行规定手续;

(六)是否建立健全债权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对债务进行清理。

第十五条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预算编制、采购业务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是否对采购业务实施归口管理,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三)是否对采购业务实行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预算是否充分调研、编制准确,采购计划编制是否真实、合理,审批程序是否合规,采购方式选择是否适当;

(四)采购项目是否经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等相关手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

(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申报、组织招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外的采购项目,是否认真执行学校的采购管理办法;

(六)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采购过程是否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

(七)物资采购合同签订是否依法合规,内容是否完整、公平,双方责权利是否约定明确,是否正确用印并按照权限签订合同;

(八)是否按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组织验收,物资出入库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做好各业务环节详细记录并为妥善保管采购档案。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对各类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二)是否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

(三)是否严格履行货币资金的收付审批程序,是否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核查控制;

(四)是否建立资产台账,购入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是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各类资产的配置、使用、调剂、租借和处置等程序是否建立、执行是否规范;

(六)是否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论证和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投资收益管理是否及时、全面、准确,投资处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七)是否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是否定期对账,是否实施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及修缮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建设项目的立项、方案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及结果是否形成书面意见,是否履行相应的报批、审核手续;

(三)与建设及修缮项目有关的招标工作是否严格规范,是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是否采用正确的招标方式,需要保密的事项是否严格保密;

(四)是否按要求编制预算并进行审核,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五)是否按照规范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审核程序办理支付;

(六)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投资计划进行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如有投资概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超计划使用建设资金的现象;

(七)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是否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资产移交等工作;

(九)与建设及修缮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文件归档管理,建设及修缮项目相关档案管理是否规范、科学,是否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专用章使用保管制度,是否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是否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明确签订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建立合同审查谈判和审查机制,建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涉及影响重大、专业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是否聘请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与审查;

(三)是否明确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和签署权限,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现象;

(四)是否建立并实施合同履行的有效监督审查和评估机制,合同履行中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是否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五)是否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否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六)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否按约定条款或依法进行,处理是否及时,是否按照规定追究相关方责任;

(七)是否建立合同登记和保管制度、对合同进行登记、统计、分类、保管和归档,是否建立合同信息安全保密机制。

第四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确定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处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时,应遵循以下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发出通知。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收集资料。在实施现场审查之前,被审计单位或经济活动责任主体应向审计组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相关资料;

(三)编制方案。审计组应结合所收集的内部控制资料及内部控制自查报告,以风险为导向,确定审计的具体内容及重点,编制审计方案;

(四)实施审计。审计组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重点测试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指标评价体系;

(五)记录底稿。审计组应当详细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等;

(六)做出评价。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或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做出评价。在评价时,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七)缺陷认定。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结合被审计单位或经济活动责任主体的自查情况,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测算分析,编制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初步意见,报审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

(八)提出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以及改进内部控制和加强风险管控的建议等。

(九)征求意见。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后,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十)确定报告。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被评审单位或经济活动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或经济活动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学校审计处。审计处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应建立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审计的有关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妥善保管。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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